汕头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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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整合组建,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行政单位,加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正式挂牌。发布:2022/5/6 13:09:56 | 来访:2022/5/6 13:09:56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是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2022/5/6 12:44:16 | 来访:2022/5/6 12:44:16汕头市地震局
汕头市地震局-汕头市地震局是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赋予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自1978年建局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防震减灾工作方针,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防震减灾法为依据,以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为目标,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积极有效地加强了地震局的全面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汕头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曾先后被授予汕头市先进集体;全省地震系统先进集体;汕头市文明单位;全省市(地)防震减灾综合评比第一名;全国市(地)防震减灾工作综合评比第三名。发布:2022/5/6 13:27:54 | 来访:2022/5/6 13:27:54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地处广东省汕头市东部,规划总面积约48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包括东海岸新城、珠港新城、南滨新城、广澳港区、保税区以及南澳县。2014年9月1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华侨试验区,要求华侨试验区要积极开展先行先试,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2014年12月8日上午,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机构在汕头市举行揭牌仪式,标志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正式开始运行。发布:2022/5/6 13:25:20 | 来访:2022/5/6 13:25:20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市农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财务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将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发布:2022/5/6 12:50:41 | 来访:2022/5/6 12:50:41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协调、指导区县环卫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发布:2022/5/6 12:55:49 | 来访:2022/5/6 12:55:49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水务局,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市发〔2018〕18号),汕头市水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汕头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布:2022/5/6 12:58:23 | 来访:2022/5/6 12:58:23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司法局-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汕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五)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八)组织实施汕头考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九)指导、监督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工作。(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指导和协调区县司法工作。发布:2022/5/6 12:49:24 | 来访:2022/5/6 12: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