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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民政厅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发布:2022/4/20 13:05:19 | 来访:2022/4/20 13:05:19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是福建省政府职能部门,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布:2022/4/20 13:15:51 | 来访:2022/4/20 13:15:5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是根据《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设立的福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加挂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2018年10月24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正式挂牌。发布:2022/4/20 13:17:10 | 来访:2022/4/20 13:17:10福建省住厅
福建省住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正厅级。2017年11月,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2017年11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19年12月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被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评为“福建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发布:2022/4/20 13:13:13 | 来访:2022/4/20 13:13:13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是全省刑罚执行主管机关,负责垂直管理全省监狱、省警官学校、监狱中心医院及其人民警察队伍,职工队伍和国有资产,组织和指导各监狱依法履行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职责。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依法承担全省监狱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垂直管理全省监狱、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监狱中心医院及其人民警察队伍、职工队伍和国有资产,组织和指导各监狱依法履行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职责,本着“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管理、教育、劳动等手段,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领导省景弘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景弘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调配景弘公司管理监狱企业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对景弘公司的财务进行具体监督和指导,定期考核企业的经营绩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发布:2022/4/20 13:44:49 | 来访:2022/4/20 13:44:49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是福建省新组建的政府职能部门。2020年3月,获得生态环境部2019 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省级表现突出组织单位表扬。2018年10月,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拟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发布:2022/4/20 13:11:54 | 来访:2022/4/20 13:11:5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防空工作始于抗日战争时期。民国29年(1940),福建省政府在战时临时省会永安县成立防空司令部;民国31年(1942),成立防空建设委员会。发布:2022/4/20 13:36:55 | 来访:2022/4/20 13:36:55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为福建省政府正厅级直属机构。2018年10月26日上午,福建省林业局正式挂牌,开始履行职责,对外开展工作。副省长李德金出席揭牌仪式。新组建的福建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有关职责,省农业厅的草原(地)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承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发布:2022/4/20 13:29:01 | 来访:2022/4/20 13:29:01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二)初审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和进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三)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组织审查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执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依法核发并管理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业;审核医疗器械广告。(四)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品非临床研究及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初审国家、审批省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六)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监管中药材市场;审核药品广告。(八)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发布辖区内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九)指导全省药品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十)实施职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并指导全省医药企业(不含卫生系统)专业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一)组织、指导跨省区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二)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发布:2022/4/20 13:46:08 | 来访:2022/4/20 13:46:08
